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2月起,被告人黄东侠开始担任靖远县第三中学(以下简称“靖远三中”)的出纳。2009年,黄东侠按照新任校长的安排,管理靖远三中所收的补课费、资料费等账外资金,并按校长指示将这些账外资金分门别类存入其在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自己名义所开的五、六个存折中。后信用社工作人员给黄东侠介绍了一种名叫“七日盈”的理财产品,该产品能本利双收(其存款期限为七天,到期后本金与利息一并自动转存,实现本利双收双盈)。为了获得较高利息,黄东侠听取了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建议,于2011年4月19日以自己名义在信用社办了一张飞天卡,将自己所管理的靖远三中的账外资金10万元存入“七日盈”账户。后黄东侠告诉靖远三中校长其将账外资金存入信用社卡中的事实,但并未告诉校长该卡性质。以后黄东侠就陆续将靖远三中的账外资金存入该账户。其在取款时全部取的为大宗现金整数。自2011年4月19日开设账户之日至2013年1月10日检察机关立案之日,该账户共发生银行科目135次,其中按“七日盈”到期本金及利息一并转存来计算,则该“七日盈”部分生息为11172.31元。至2013年1月10日止,该账户余额为285033.33元。后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将从该账户中所转账的280000元及从黄东侠处收缴的5033.33元共计285033.33元,...(本文书还有5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