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宋**、宋**、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皖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铁路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皖江物流铁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潘*区人民法院(2015)潘*一初字第0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宋**以及卢**、宋**、宋**、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韦**,被上诉人皖江物流铁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宋**、宋**、宋**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38581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医院记录的认定前后矛盾。一审法院确认对医院病历中关于当事人病情治疗之外的陈述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却采信住院病历中患者本人及家属的陈述,并且以此认定系宋利洋自行购买饮用的除草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朝阳医院对治疗以外的记...(本文书还有3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