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白**欠左*150万元的事实错误,白**已给付左*149万元还清了左*的150万元的欠款,150万元的欠据已不存在,原审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白**与左*双方自2012年起发生多次借贷行为,到2014年5月1日双方在...(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