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肇东市教育局(以下简称肇东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孙*与肇东教育局之间存在长达二十余年的劳动关系并持有经过该局统一考试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是转正对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孙*与肇东教育局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案。一审所引用的《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并不适用本案。二审在未开庭审理...(本文书还有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