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宜良县光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远建筑公司)与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盘龙房地产公司)及第三人云南华邦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昆明金龙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百货公司)、云南金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云高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盘龙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云高民一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光远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刘...(本文书还有1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