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春泉家与邻居安**家因庄基地界素有矛盾,后安**家在有争议的地方打好地梁准备砌砖盖房。2012年9月23日19时许,安**的女儿安晓春从家里出来准备买东西,看见被告人邵春泉驾驶一辆叉车向自家已打好的地梁前开来,安晓春遂站在地梁前阻拦,同时向家人呼喊,被告人邵春泉驾车径直向安晓春站立的地梁处铲过去,致安晓春后仰倒地,后被闻声赶来的安**先后送往靖远县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安晓春的伤情为:右内踝骨折。2012年12月5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晓春足部损伤构成轻伤。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被告人邵春泉与被害人安晓春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60000元的和解协议,被告人邵春泉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安晓春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春泉在开庭...(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