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诉称,原告是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于2016年3月25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16年5月15日10时10分许,原告雇佣司机付瑞涛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曹*甸生态城渤海大道工职院路口时,因制动不当与前方赵*良驾驶吉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事故致两车受损。唐山市曹*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瑞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良无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车辆损失27036.75元,公估费810元,施救费3000元,以上共计30846.75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