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州镇政府)、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九州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村村委会)、北京飞达科工贸公司(以下简称飞达科公司)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九州镇政府将蒋**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征用,用案涉土地入股与开发商共同开发,并将土地使用证予以变更。在蒋**未参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各方签订了《项目调度工作会议纪要》。因九州镇政府违约导致合作失败后,飞达科公司不再支付蒋**土地补偿款,蒋**向征用主体九州镇政府追索该款项并无不当。在蒋**多次催要后,九州镇政府和三村村委会...(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