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冀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冀州交通局)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黄**、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冀州交通局申请再审称,(一)冀州交通局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冀州市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让冀州交通局承担责任;...(本文书还有4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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