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一)周**于1970年10月参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力源公司应当支付周**1970年10月至2012年12月的赔偿金88400元,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力源公司应当赔偿周*...(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