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李**、平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华兴安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被告平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华兴安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伤残赔偿金58251.2元(20804元/年×20年×14%)、后续治疗费10000元、车辆修理费1700元,共计119951.2元;2、判令被告李**、被告靖远县华兴安保有限公司和平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29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904元[5272元/年×(14年+16年+20年)×14%]、种牙费用40000元、误工费26800元(67天×400元/天)、护理费3412.5元(87.5元/天×39天)、营养费1560元(40元/天×39天)、复诊费3725.5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46402元;以上合计26...(本文书还有4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