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虎继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虎继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221.2元、误工费16138.44元、护理费29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56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7534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3000元等共计101026.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09线1562km+500m路段时,车辆右前部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前方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