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陈*与被告云南艾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亭公司)、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莲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华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莲华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安置过渡费40026元(190.60平方米×14元/平方米×15个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五华区开始对下马村片区进行“城中村”拆迁重建改造,原告自有并一直居住的五××区××号房屋建筑面积有190.60平方米,被告要求原告腾房以便顺利拆迁,但因原告无过渡住房,故迟迟未将房屋腾空交予拆迁,两被告及其委托的昆明大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多次与原告沟通,劝说原告尽快腾房。原告为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于2010年...(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