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诉被告酒泉市金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制种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1年5月,原被告协商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种植培育杂交番茄种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种植培育2亩番茄种子,共收获种子20.3公斤,并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2年春节前支付了12180元,剩余...(本文书还有38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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