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亿得贸易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亿得贸易提供90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4年9月4日起到2015年9月3日止。
同日,原告与被告亿发投资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亿发投资公司以其位于成*市金**、金**、金**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同日,原告与被告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熊**以其位于成*市温江区及位于成*市青羊区房产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同日,被告熊**、熊**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自愿为前述《授信协议》下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亿发投资、熊...(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