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将王**名下0.17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至王*名下;2、判令王**给付王*土地流转收益24,650.00元;事实及理由:王*母亲孙**与王**于1999年11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及王*分得的土地进行分割。离婚时,王**名下共分有0.68公顷的土地承包权,由孙**、王**、王*、穆**(王**母亲)共同享有使用权,各0.17公顷。后由于修路和其他原因,王**将其名下0.3917公顷土地转让给政府,现王*要求将属于王*的0.17公顷土地确权至自身名下,将这0.17公顷土地流转收益款24650.00给付王*。
王**辩称...(本文书还有1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