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2、依法发送,即判令①补发工资16.44万元;②补缴2005年8月29日至2015年6月25日社会养老保险费;③继续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根本没有在被上诉人公司所提供的房间里从事橱柜加工业务。一审法院对法规理解有误。一审法院采信证据违法。被上诉人公司的证人未出庭却采纳了上诉人从事橱柜加工销售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宝鸡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上诉人在仲裁时已认可加工橱柜,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无误,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补发2005年8月29日至2015年6月25日工资164400元;2、补缴2005年8月29日至2015年6月25日社会...(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