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王*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根据国情和民俗女儿理应随父姓;2.上诉人工资收入不高,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偏高,理应为500元;3.要求抚养女儿王*2。
王*1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王*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女儿王*2由王*1抚养,张*自2016年1月9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843元至王*2独立生活时止;2.棉被、旅行箱、手提包、笔记本电脑等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2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王*2,现在原...(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