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17时15分许,在本市彰德路”阳***小区北门口路段,被告赵**驾驶ehg19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原告魏**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原告魏**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安公交认字(2014)事故第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e×××××号**轮载货摩托车系被告赵**购买后未过户,归其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明,原告魏**于2014年11月23日至24日在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付医疗费2262.06元。于2014年11月24日至201...(本文书还有2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