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魏**、被告房*、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11月6日17时4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平原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房*驾驶的豫e×××××号车沿平原路由北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右手背皮肤撕脱伤,右小指尺侧固有血管神经断裂、右手指展肌断裂。2014年11月10日,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下达了安公交认字(2014)第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房*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房*所有的豫e×××××号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本文书还有3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