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威佳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安阳威佳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8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克莱斯勒吉普越野车,车辆型号为越野车大切诺基,车辆识别代号为1c4rjfbm9e*******。自购车后,大小毛病不断,在2014年8月26日原告驾驶该车去被告处保养车辆的路上,车辆自动熄火,原告遂拨打被告电话,该车辆被拖到被告处检查毛病,被告把该车辆拆开检查二十多天没有检查出该车毛病,也未告知什么原因。原告自2014年8月1日购买被告车辆几个月内因同一问题前后维修四次,至今没有维修好。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更换车辆或退车款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更换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海关进口的1c4rjfbm型号黑色大...(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