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杜**、郑**、宋**、杨**、兴隆县柳*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邯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宋**,被上诉人杜**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潘**以及被上诉人污水处理厂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污水处理厂筹建处开始筹备对兴隆污水厂项目进行招标建设,并委托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2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