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王**、陈*、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被告王**的申请追加王**为本案共同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1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颜*,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受雇于被告陈**,从事搅拌混凝土工作。2015年被告陈**被告陈**的建筑团建在三山镇埕边村南西山为其建房。2015年12月11日,建房工程进入尾声,被告王**的工人利用吊机安装**楼项铝合金门窗。当时原告正在**楼搅拌混凝土,突然放在**楼的铝合金门窗掉下来,直接砸在原告胸椎上。当时原告立刻被送往高山医院,但高山医院说其无法治疗,就马上转到福清市融强医院。融强医院说要立刻转到福建省立医院做手术,原告便于当天转到福建省立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出院,2016年6月20日被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因外伤致胸3/4椎体骨折半截瘫(肌力0级)伤残等级达二级,因外伤致8肋以上骨折伤残等...(本文书还有4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