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黄**及一审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其借用深华公司的资质签订的承包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其与黄**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分包)依据上述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也应属无效合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直至2016年4月未查询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档案材料。2、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单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证据,结算单中并未显示拖欠工...(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