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吴**、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杨**、吴**、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吴**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王**对上诉人张**不存在到期未行使的债权,张**不欠王**的欠款。第一,张**与王**二人是长期互相资金转移关系,相互通过银行给对方打款,其中既存在王**从张**处借款而未给张**打条的情况,也存在张**给王**打钱或偿还王**钱款而未将借条取回的情况,直到如今,双方仍没有进行过最后结算,而对于本案中被上诉人所持的部分借条,就是这种情况,张**已还款,但未将借条取回。事实就是如此,从张**向王**的多次打款的记录就可证实,在实践中,已还款未将欠条收回的情况并不违背常理,只是需要进行结算即可。因此,一审法院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张**就王**负有债务,认定事实错误。第二、王**与张**双方在来往过程中,双方资金来往十分频繁,但因彼此都很熟悉,故张**对于所打的借条均是按王**的陈述所打,在打条当时张**并未去核实银行实际打款情况。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所认定的7张借条中,其中990万元、3...(本文书还有5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