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
再审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城县广播电视台、路*、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其承接原大城县农村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的资产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一)2010年大城县广播电视台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河北省广电网络整合暨有线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冀**(2004)54号),以股东身份,将其评估后的网络部分净资产出资入股到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省广电公司)。2011年9月1日省广电公司成立大城分公司,故大城分公...(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