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与上诉人保定兴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威开发公司”)、河北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上诉人兴威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以及原审被告长达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另查明,2011年1月,被告兴威开发公司委托保定中鑫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本文书还有9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