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黄**、林**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为与上诉人安平县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鼎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黄**、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厦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寇**,上诉人恒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田**以及原审被告黄**、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恒鼎公司和金厦公司签订《安平五洲国际时代广场南区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金厦公司承建恒鼎公司投资开发的安平五洲国际时代广场南区,总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后,恒鼎公司付款至已完总工程量的90%,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工结算,逾期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合同签订后,金厦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变更,双方签订了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签署了《衡水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22日,工程为合格工程。之后,工程交付恒鼎公司。2013年11月15日,金厦公司向恒鼎公司送达了工程联系单,载明:“工程造价总计110685540.5元。请建设单位予以签收审阅,此工程造价决算不作为进度款付款依据”。恒鼎公司资料员胡某签字并加盖了恒鼎公司的公章。2014年1月19日恒鼎公司的工程师李*德、副总经理黄显东,安平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王*龙,金厦公司代表人许春裕在安平县住建局为解决农民工上访事件中,恒鼎公司的人员对决算问题向金厦公司提出了异议。5月28日,双方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本文书还有6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