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沧州市壮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沧州市福沧塑料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沧州市壮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合同履行的价格已由被申请人2010年12月29日所书写产品明细及价格清单证明,该证据系王**亲笔所写,真实有效,原审法院以被申请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作为证据使用错误。二、沧州中院判决第二项对未提产品作出的处理缺乏证据支持。三、本案已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再次判决。
沧州市福沧塑料厂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申请人未提供新证据,不符合再审条件,2010年12月29日王**书写的产品明细及价...(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