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为与被上诉人邢台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地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北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新发地公司委托代理人成**以及原审第三人康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4月25日,新发地公司与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为新发地公司,承包方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为威县文苑水***小区一期工程,工程内容为**号楼建筑面积6769.96平方米,桩基础,2**号楼建筑面积6686.68平方米**号楼建筑面积5375.96平方米,资金全部自筹,开工日期2012年4月30日,竣工日期2013年6月3日,工期400天,合同价款36037129.01元。
2012年5月16日康顺公司与黄**签订《承包合同》,黄**承建威县文***小区1-**号楼工程,建筑面积31514.949平方米,2012年5月16日开工,2013年9月16日竣工,工期486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甲方供应钢筋、商品砼材料,此材料款主体封顶后在乙方应支款中扣除,应付乙方工程款不足,优先支付工程款),每平方米910元(含税金),工程总造价为28678603.59元。2012年4月底,黄**进驻工地开始施工,年底停工。
2013年7月25日,新发地公司又与黄**签订《承包合同》,并进场施工,双方就文苑水榭项目2**号楼的建设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建筑面积20060.04平方米,2012年5月16日开工,2014年3月30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甲方供应钢筋、商品砼材料,此材料款主体封顶后在乙方应支款中扣除,应付乙方工程款不足,优先支付工程款),每平方米900元(含税金),工程总造价为18054036元。后新发地公司通知黄**撤离工地,2013年11月16日黄**的施工人员从施工工地撤离。新发地公司已付工程款为9340811元,黄...(本文书还有8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