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本案法院能否直接受理问题。安徽大雄主张涉案主合同、抵押合同等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渤海信托在人民法院未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案涉合同除主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渤海信托与潘**签订的保证合同进行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外,其他合同未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仅进行的是真实性公证。债权人渤海信托通过诉讼方式,向债务人及所有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本案受理后,安徽大雄在答辩期内仅提出了级别管辖异议,并未对渤海信托直接起诉提出抗辩,且在本诉中又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其反诉,安徽大雄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渤海信托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认可,故安徽大雄关于本案法院不应直接受理以及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二、关于合同效力及解除问题。渤海信托与安徽大雄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抵押合同、渤海信托与潘**、潘*杰的质押合同、渤海信托...(本文书还有3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