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永兴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世纪公司)诉被告三河天久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天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永兴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孙**,被告三河天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永兴世纪公司诉称,2010年5月6日,原告永兴世纪公司与被告三河天久公司签订《碳纤维产业化及工程技术研发推广基地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位于三河市工业新区(李*庄镇),工程规模198572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全部内容,三河天久公司(甲方)不另行分包其他任何专业,合同价款金额暂定为3亿元,合同工期为720天,其中一次结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一次结构计划竣工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水电安装工程及装修工期待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还约定,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合同条款通用部分;3.技术标准和要求;4.合同图纸及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质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对于工程计量,本合同约定在施工工程中发生的洽商变更,签字后的计量结果既作为确定工程价值、结算价款和过程中支付进度款的有效依据。本协议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一次结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全部一次结构垫资的贷款利息甲方依据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全额由甲方支付;工程混凝土结构一次封顶后(1.1-3、主体结构至结构封顶),30天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造价的85%;二次结构与装修阶段按照每**层支付当期完成工程量的70%进度款结算,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0%,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审核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为工程...(本文书还有7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