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康特桑拿浴设备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实质是赵**借北京康特桑拿浴设备厂之名提起的恶意诉讼,且双方当事人均在北京居住,原审法院不具有司法管辖权。二、根据相关调查及庭审笔录可以证实赵**制造虚假事实,亦可证明2006年11月转账之前,其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三、二审期间,其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转账具有合法根据,无证据证明其系不当得利。四、原审法院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与事实不符,北京福尔明社会调查事务所是企业法人,涉案款项亦转到该账户,应当以企业为被告,不应以宋**个人为被告。五、原审法官出现应予回避的法定情形。
北京康特桑拿浴设备厂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宋**申请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不成立...(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