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商标注册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第13206902号“vegemil”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诉争商标“vegemil”是文字商标,且为臆造性词汇,由7个字母构成,且整体并无对应的中文含义。国际注册第1174895号“vegemitebvitaminsforvitality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vegemite”、“bvitamins”...(本文书还有2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