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诉被告刘*、陈**、人民保险南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陈**、人民保险南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诉称:2015年4月13日7时50分许,被告刘*驾驶赣******牌小车行驶在民丰路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认定,被告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132450.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陈**庭审时辩称:1、本起交通事故属实;2、刘**原告垫付住院费费30624.10元、门诊检查费907.5元,保险公司支付了医疗...(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