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吴*、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吴*、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其在原告宅院内被告私自建造的房屋等,并恢复原状;2.要求二被告将私自在原告宅院内所打的井口予以封堵,且将打井所排放的淤泥清理完毕,恢复原状;3.要求二被告公**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此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要求二被告将位于原告正西出路上二被告所垒的石头墙予以拆除,清理完毕。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汝州市夏店乡孙*村村民,原告的土地证显示东邻吴*太独墙,南与吴*林伙墙,西邻路,北独墙邻集体土地。原告宅院坐东向西,出路水路正西。被告吴*、李**私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房,不但侵占了集体用...(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