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靖远县华兴安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安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上诉人平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华兴安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平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华兴安保公司共同赔付各项损失266353.2元。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太低。上诉人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严重,鼻梁变形,嘴巴歪斜,失去嗅觉,以后无法修复,继续从事餐饮行业必然给上诉人苏*的生活和就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但一审仅仅判决1000元精神抚慰金太低,无法补偿所受精神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第二,一审判决的误工费太低。上诉人苏*事故前一直在兰州从事餐饮行业,平均月工资在两万以上,一审已经提交的相应证据,但一审法院仅仅以每天87元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赔偿显然太低;第三,一审判决未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36904元不当。上诉人苏*构成伤残,又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养,父亲也是残疾人,**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6904元;第四,一审判决未赔偿上诉人苏*伙食补助费1560元没有道理。一审判决只给上诉人苏*赔偿营养费1560元,没有判决伙食补助费1560元。根据法律规定,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当赔偿。
上诉人平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的...(本文书还有6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