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塘公司)与再审申请人贡**及一审第三人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商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聚鑫塘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赔偿损失的起算日期认定错误。根据一、二审法院对马昌斌挪用资金的事实认定来看,马昌斌挪用徐亮借款的还款,即挪用聚鑫塘公司资金的时间实际上应该发生在2012年5月,对于贡**赔偿损失的起算点也应当从2012年5月开始计算。虽然马昌斌挪用公款息费明细表记载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9月29日,但是考虑到马昌斌挪用资金的实际情况,聚鑫塘公司认为损失的起算点应当从损失实际发生时间开始计算,二审法院所认定的起算日期存在不妥之处。(二)一、二审判决对后续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马昌斌在担任聚鑫塘公司总经理职务时挪用资金,其挪用的是聚鑫塘公司的典当款,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典当费率也与银行贷款利率存在着不同,通常也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包含着一定的综合费用。同时,贡**也...(本文书还有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