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市神州鑫旺钢材有限公司(下称神州鑫旺公司)诉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镇江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9日,被告镇江二建与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蚌埠市城投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国家特种玻璃及硅材料制品中心工程,合同工期从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承包方镇江二建由委托代理人戴明勇签字,并加盖镇江二建公章及公司法人章。同年4月1日,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经其委托代理人戴明勇与原告协商,双方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并加盖了”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特种玻璃检测中心蚌埠项目部”章。该《钢材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质量条款、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履行钢...(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