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陈**、王**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西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陈**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河西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双方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28日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陈**、王**诉称:三原告自1985年从巴彦县搬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居住,户口落在东村。在1992年河西村收村提留乡里的统筹,因为三原告住在河西村,所以河西村每年收取三原告交付的公益事业管理费50元、豆腐坊200元。但三原告的户口落在东村,故东村还要收取一份提留乡统筹。后来王**找到村里要求把户口迁入河西村,1995年三原告将户口落到河西村。当时的村委会负责人向王**承诺每人交付1000元,三人共交付3000元,可以分得口粮田,在北岭给三原告分了三亩地,与河西村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1998年河西村发放土地承包权证,土地证上将大三亩改为三亩六分地,一直耕种到现在。2014年初,牡丹江市政府开始征用土地,三原告居住的北岭在征用土地的范围内,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已将土地补偿款给付被告河西村委会,但被告未将补偿款给付...(本文书还有5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