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异议期内作出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的(2012)温龙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享有的无争议抵押债权为24739160.52元。2016年3月21日,浙江欧健保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向申请人出具《债权确认书》:截止2016年3月21日浙江欧健保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尚未分配破产财产,尚欠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4684865.57元未支付。2016年10月27日,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关于管理人同意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报告》,明*申请人享有的无争议抵...(本文书还有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