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成**的委托代理人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成**居住在秦*县石油公司家属楼**单元**号,建筑面积75.97平方米,是我公司供暖户。按照供暖时间及县物价局批准标准每平方米16元收费,被告应交2010-2011年度采暖期的暖气费1215.52元,2011-2012年度采暖期的暖气费1215.52元,连续两年供热开始至今,我公司的收费员多次上门催收,被告说暖气不热,要求少交,但在我公司每次派人查看的过程中,暖气是热的,整栋楼所有住户供暖正常,被告的暖气不可能不热。秦*县石油公司家属楼入...(本文书还有1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