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薛**居住在秦*县财政局家属楼**单元**号,建筑面积101平方米,是我公司供暖户。按照供暖时间及县物价局批准标准每平方米16元收费,被告应缴2011-2012年度采暖期的暖气费1616元,供热开始至今,我公司的收费员多次上门催收,被告说暖气不热,一直推托不交。财政局家属楼入网我公司用户共36户,到目前为止,已交清34户,剩余2户被告为其中之一。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9】1195号文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及《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依法...(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