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胡*、胡**、胡*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泗阳公路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胡*、胡**、胡*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泗阳公路站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1039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泗阳县公路站对本案事故所涉道路具有管理维护义务,而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道路上的警示标牌被损毁倒在地,从而未进行维护管理,导致徐**、胡*、胡**、胡*的亲属胡**在经过该路段时,未能发现警示牌,没有得到道路变窄提醒从而发生胡**当场死亡的事故。而道路警示牌是对经过该段道路的人员和车辆起到提醒并警示作用,因...(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