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12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次年农历1月12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相互之间无法沟通,婚初不到三个月,被告开始找茬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重。2012年农历1月20日,被告在天水火车站将原告暴打一顿,致使原告昏迷。原告受伤后被告不予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甚至阻止原告与娘家人联系。原告伤情好转后回到娘家,被告以此为由数次到原告娘家闹事,将原告父亲打伤。被告的过激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于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陪嫁物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床、毛*、床单和被套各两条及个人...(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