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伏**诉被告秦*县陇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伏**,被告秦*县陇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邵**、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伏**诉称:2007年5月20日,我与陇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我负责修建从陇城镇西关村至王*村的一段农路,这段路*全长18公里,宽6米,每公里约定价是1.6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即动工修建,于2007年6月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对于工程款没有支付,我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推托不管。为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我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秦*县陇城镇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从原告持有的合同看,2007年5月20日我镇政府与天桥公司第11项目部达成了修建陇城镇西关村至王*村的机修农路工程,原告是天桥公司第11项目部的负责人,现原告以个人的身份起诉我镇政府,不具有本案独立诉讼的主...(本文书还有3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