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为与被告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赣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主审,代理审判员喻*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被告昌*委托代理人涂**、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诉称,2016年2月3日6时20分左右,昌*驾驶赣axxxx号小车在京东大道(世纪风情1期对面)与原告骑行的小三轮车发生碰撞,撞上原告,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洪都中医院住院20天,所有的医药费全部由原告垫付,昌*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保,拒绝赔偿。因原告在洪都中医院没有康复出院(原告强烈要求出院)。2016年3月4日下午在...(本文书还有2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