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涂**、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2015年1月28日0时30分许,涂**驾驶赣的小车在南昌市顺外路由东往西行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涂**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涂**为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为此要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91409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涂**辩称,我为原告垫付医疗费、轮椅费、护理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2747.7元(含人民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本公司为原告垫付1万元,要求扣减;医疗费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后续...(本文书还有2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