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铜梁支公司)、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6年7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15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6088元,其中人保财险铜梁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被告卢**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8日,被告卢**驾驶渝xxxx3号小型客车,沿龙都路行驶至明月广场红绿灯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原告王**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