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天水联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秦*县人民法院(2012)秦*初字第45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联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县职业技术学校修建工程系联众公司承建,该公司第十项目部在秦*县职业技术学校施工期间,其项目部的负责人王**(又名王*校)与吕*东签订协议,将秦*县职业技术学校工程中的大门一个、踏步、地坪等零建工程发包给了吕*东,由吕*东负责承建该工程。吕*东在承建该工程中于2011年3月27日(农历2011年2月23日)雇佣朱**在其工地干活,朱**的工作为夯土(打地基),工次为每天130元,每月一发放。同年6月27日(农历5月26日)上午10时许,朱**在该工地干活时,第十项目部技术人员杨*娃要求其拿标尺帮助搞测平,朱**拿标尺到石阶上进行测平时触电受伤。受伤后,由杨*娃送往医院救治。朱**出院后于2012年5月28日向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联众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秦*人仲[2012]01号),裁决:联众公司与朱**之间已于2011年3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联众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本文书还有5354字未显示)